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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江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内江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教基〔2016〕43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管理,决定成立“内江市市中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岗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刘 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英伟 区委编办主任
段 毅 区财政局局长
王晓川 区教育局局长
孙 闻 区人社局局长
蒋 云 区公安分局政委
申利军 区工商局局长
吴定友 区房管局局长
王 俊 区社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教育局,由李朝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普教股、监审股、群工办、计财股、人事股、法保股负责人任成员,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适用对象
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市中区主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区委编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工作。
2.区财政局做好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5.区公安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向区教育局提供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明办理情况。
6.区工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7.区房管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8.区社保局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初审登记(具体时间、登记点另行通知)。登记时须同时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市中区主城区《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与申请就学地用人单位签订的、街道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就业合同;或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申请就学地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申请人截止2017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注:每年3月31日前(含)可缴纳前一年的社保】。从2018年开始,需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5.申请人在该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相关证明(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水电气缴费清单等)
(二)审核公示
区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对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视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其子女回原籍就读。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统筹安排入学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将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招生对象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已在主城区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不再重新审核材料,按当年的小升初招生政策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区教育局利用网站、电视台、报纸及各校广泛宣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政策。
(二)严肃纪律。区教育局和相关部门组织专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徇私舞弊,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顺利完成。
七、其他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起始年级入学的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区域内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进入该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三)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到民办学校申请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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